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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0日 星期日

最低工資以外的選擇

為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強逼立法踐踏人格尊嚴, 違反偏離憲法精神原則, 損害香港傳统企業家自由經濟體系, 是藥石亂投, 是糖衣毒藥, 不是對症下藥
一石二鳥, 聖經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信徒聯手著訂定 “公平工資標準法 (Fair Wage Standard Act)”, 一併對付金融海嘯罪魁禍首---CEO偽企業家


本會認為特區政府應該為弱勢社羣打工仔如向訂定公平工資標準 (Fair wage Standard) 立法而不應為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立法.

本會理念與論點如下:--
(a) 憲法責任
1. [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條款要求特區政府用最大努力 (包括立法形式) 去保証給與弱勢社羣打工仔是
(a) 公平的工資 ( Fair Wage);
(b) 保証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特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Living Wage)

2. “公平的工資 (Fair Wage)” 有清晰的核心理念-----所追求是捍衛打工仔的尊嚴, 肯定認同他的工作對社會的一份貢獻, 反對剝削與不公平報酬. 故特區政府訂定公平的工資標準法 (Fair Wage Standard Act) 可以直接而有効的充份滿足弱勢社羣打工仔對公義, 公平社會, 與人格尊嚴 (包括個人工作對貢獻社會的肯定與認同) 的訴求追求.
[本會深信能夠滿足弱勢社羣打工仔這份合理的訴求, 對特區政府建設和諧, 滿足與穩定社會有立竿見影事半功倍之効.]

3. 相反,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卻缺乏清楚的一針見血的核心理念與訴求目標. “最低工資” 這言語文字的慨念本身的很容易今人誤解或聯想是 等同違反自由經濟主義強逼“私人出資救濟” 的嗟來之食, 損害打工仔的人格尊嚴 ----即是等同強迫私人公司與企業用比較高於自由市場的報酬與金錢, 物非所值的顧用弱勢低技能人仕做工, 間接為特區政府代盡社會民生福利責任.
[所以本會認為強逼 “最低工資立法”, 不可能也不能夠可以直接而有効的滿足弱勢社羣打工仔對公義, 公平社會, 肯定個人工作對社會的一份貢獻與人格尊嚴的訴求追求. 強逼 “最低工資立法” 對建設和諧, 滿足與穩定社會沒有實質効用, 相反會帶來不可預測的反効果與不良副作用.]
(b)靠直接立法形式去強逼私人公司與企業給與打工仔一份可以 “過得去能夠養妻活兒的工資 ( Living Wage)” 是極瑞錯誤荒謬愚蠢的政府政策行為

4. 本會堅決反對特區政府以直接“最低工資立法” 形式去強逼生存在自由競爭經濟體糸裏的私人公司企業給與弱勢社羣打工仔一份可以 “過得去能夠養妻活兒的工資 ( Living Wage)”, 這是逃避 [不是執行]憲法責任, 絕對極瑞錯誤荒謬愚蠢的政府 “橡木求鱼” 政策與行為.

5. 本會認為 訂定公平工資標準法 ( Fair Wage Standard Act)
(a) 可以直接有効解决 [水與鑽石] 關於 [對人類社會貢獻與市場金錢價值] 反倒掛所產生的尖銳矛盾, 剝削與大眾心理不平衡的社會公義公平問題, 有利建造政冶穩定, 和諧滿足, 同心同德的活力創意經濟社會;

(b) 有利主流經濟的上市公司, 大企業大公司與私人股份公司解决自大狂妄自私自利 [CEO偽企業家] 輕率莾不負責任行為;

(c) 可以从立體, 多維, 多方面互動方法形式考慮
(i) 捍衛社會公義 人類平等, 人格尊嚴;
(ii) [水與鑽石] 關於 [對人類社會貢獻與市場金錢價值] 反倒掛問題;
(iii) 人性與現實社會本質;
(iv) 鼓勵企業家精神; 精英行政主導; 活力創意自由主義經濟
, 尋找並取得立法理念與政策上合乎比例原則 (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的穩定和諧滿意平衡基礎和立論點

6. 本會認為雖然訂定公平工資標準法 ( Fair Wage Standard Act) 的目的絕對不應該直接強逼生存在自由競爭經濟體糸裏的私人公司企業給與弱勢社羣打工仔一份可以 “過得去能夠養妻活兒的工資 ( Living Wage), 但本會深信公平工資標準 ( Fair Wage Standard Act) 的訂立, 可以立竿見影事半功倍的令特區社會階級和諧, 滿足穩定, 帶來更有活力創意富有真正企業家精神的高生產力成功經濟, 間接令私人公司企業主動自願 “增加職位” 與“加薪”.

探討支持訂定公平工資標準法 ( Fair Wage Standard Act) 的相關的憲法基礎與政經理論

公平工資是一個相對與比較慨念

1. 本會認為憲法與 [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條款要求的“公平” 工資是一個相對與比較的慨念: ---
(a) 弱勢打工仔應收的工資 (wage) 不能亦不合適與企業家資本家應收的利潤 (profit) 相比較. 這是蘋果與橙不能比較的問題;

(b) 弱勢打工仔應收的工資 (wage) 可以亦應該比較強勢打工仔 [有對弱勢打工仔應收的工資有直接而實質的發言權與决定權的企業精英决策管理人員]
應收的工資 (wage);

2. 本會認為弱勢打工仔公平工資的訂定標準應該是要主要參考弱勢打工仔相對比較強勢打工仔他們個人工作對企業社會所需 (function, need & utility) 所付出的貢獻 (efforts and contribution) 而非單單或主要由低層職位與高層職位的多寡缺乏 (scarcity of post) 比較.

3. 本會認為高薪厚職的職位極度缺乏 (Scarcity of High Position & Good Paid Job) 不代表亦不反映偉大天才精英的極度缺乏 (Scarcity of Talent and People with Good Ability). 例: 曾經做前殖民地高官財政司多年的曾蔭權特區首長工資比較金管局總裁任志剛低两倍多.

4. 相反, 本會認為高薪厚職的職位極度缺乏的原因, 令社會上很多奇人異士, 能人勇士智謀之士未有合理公平機會去一展才華遠大抱負. 任志剛霸佔壟斷於己金管局總裁職位多年, 但絕對不代表在任總壟斷金管局總裁職位期間, 特區香港缺乏亦完全沒有比任總更有雄才偉略更有能力的財金高手同時間在香港找不到合適滿意工作.

日本大企業高層與低級的員工實質工資的高低分別

5. 眾所周知, 日本大企業高層僱員 [包括企業總裁] 的實質除稅後工資與低層企業員工所得工資的高低分別程度比較美國 CEO 偽企業家/ 低級僱員報酬有雲泥之別. 歐洲大企業高低級僱員工資分別在日本與美國的中間.

6. 本會認為基於社會公義公平, 人格尊嚴, 解决貧富懸殊, 社會穩定滿和諧滿足考慮, 公平工資 [考慮除稅後實質收入] 的尺度標準應該接近日本或歐陸企業.
7. 故本會認為推行強逼 “最低工資”立法, 是迷惑誤導公眾走錯路, 不能夠對症下藥, 一針見血的把公義與公平的憲法精神與原則正確充份應用在為弱勢社羣打工仔訂定工資標準問題上.

企業家精神幹勁與勇氣對成功發展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經濟體系有同等的重要性

8. 本會認為並深信
(a) 21世紀的現代歐陸社會主義與聖經資本主義( Biblical Capitalism) 對社會公義公平有共同一致的追求, 方法各有偏重, 殊途同歸;
(b) 企業家精神幹勁與勇氣絕對不是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的 [壟斷於己] 與社會主義理念相冲勢不两立的獨特優良特質;
(c) 要成功推行社會主義經濟體系, 企業家精神幹勁與勇氣同樣必需同樣重要;
(d) 烏托邦式的狂熱共產黨經濟失敗的原因, 依據佛教如實觀觀點分柝, 是過份放慫主觀意志, “一廂情願” 違反人性的善, 惡與非善非惡混合多變實相本質與藐視真實社會的運作運動規律的慣性力量.

9. 本會屬於社會主義派, 故對自由放慫貪婪的資本主義經濟能否公義公平地為大多數市民爭取合理分享社會進步繁榮成果持反對否定意見.
但本會承認相對比傳统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有強烈個人主義精神的資本主義有利企業家冒險創意精神. 本會並未有否定前殖民地政府的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經濟政策, 曾經令前殖民香港經濟乘大陸改革開放急速發展成長.

10. 本會宣揚提倡有企業家精神敢冒險, 有幹勁與道德勇氣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

美國金融海嘯風暴的發生的主因: CEO偽企業家狂妄無度的貪婪

1. 本會認為美國金融海嘯風暴的發生不代表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經濟政策的失敗.

2. 本會認為真正美國金融海嘯風暴的發生的成因是現代主導經濟的上市公司大企業大私人公司, 絕大部份都是由真正的企業家 [最終承擔資本股本損失風險責任的資本企業家] 營運, 而是由CEO打工皇帝實質以代理形式, 主導公司的決策管理與日常運作 (CEO偽企業家症)

3. 美國的CEO偽企業家症最大的缺點是大企業决策管理層有為自己的工作的貢獻與所應得的工資報酬回報有幾乎有拒絕有効監管控制的發言權與夫子自道的定價權----此現象在沒有單一私人大股東兼主席行政總裁的企業, 尤其明顯.

4. 同時現在絕大部份的美國的CEO偽企業家所獲得的報酬收益利潤與其企業股東資本最終損失風險承担, 都是基本上實質分離或無太大直接關係.

真正企業家與公平工資的訂定

5. 在香港對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經濟理論的認同的根深蒂固傳统下, 並考慮要爭取聖經資本主義派支持
(a) 本會對 “最低工資 (Minimum Wage)” 強逼立法所持的堅定反對立場;
(b) 本會的反建議----要求 “公平工資標準 ( Fair Wage Standard Act)” 立法,
本會接受如下的假設或論點:----
一個真正的企業家 [不是CEO偽企業家] 在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內所願意支付給弱勢社羣打工仔的工資報酬就是 “當地自由市場內弱勢社羣打工仔實質上所能夠得到的 [公平工資]”.

6. 故本會認為若果將來要為訂定公平工資標準立法, 此法例不合適不包括以個人或私人無限公司形式經營的小生意.

7. 依據外國 “最低工資” 立法的經驗, 立法強逼此類以個人或私人無限公司形式經營的小生意支付最低工資, 很大機會 “未見其利, 先見其害”, 亦不能直接保障弱勢社羣打工仔權益 (包括工作權).
原作:馬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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