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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社會主義憲法派對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的
法律意見書 (LegaL Opinion) 及
[公益訴訟]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建議書


序言
1. 97回歸後, 是 [一國两制] 勇敢憲政新年代的開始. 在此勇敢憲政新年代, 律政體系, 法庭體系或法律體系或法治體系的新社會意義功用應該是包括:---
在對於影响廣泛深遠而極為重要又有逼切性需要解決的憲政問題, 採取積極而主動的行動----為特區政府, 行政局, 立法局及公眾提供有前瞻性的原則指引及意見, 及時阻止行政立法犯錯失誤, 虛耗公共資源.

2. 此法治體系的新社會意義功用:---
對於影响廣泛深遠而極為重要又有逼切性需要解決的憲政問題, 律政體系或法庭體系必須主動並及時的提供有前瞻性的憲政精神原則指引及意見, 避免政府犯錯公衆利益蒙受損失, 社會主義憲法派相信乃中國中央黨校校長習近平提出的 [三權合作論] 或泛民主派堅持的 [三權獨立互相制衡] 的真正目的及意義所在.

3. 社會主義憲法派對於公民党與社民連 [勢在必行; 箭在弦上] 要 利用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 手段去爭取普選 (Universal Suffrage) 的行動, 有如下的意見與立場:--
(a) 在政治上, 此行動乃魯莽行事而又毫無必要的去核意製造與中央政府或與當前建制衝突與對抗, 對於爭取公義平等民主自由或自治亳無增進裨益, 反而損害公衆利益.

(b) 從 [代議民主] 原則考慮, 此行動超越香港特區選民利用選票給與立法局議員的 [代議民主] 授權或職權.

(c) 立法局是特區建政的重要部份, 故立法局議員必須依照特區多層憲法 (Multi-Layered Constitution) 的規限內為其選者爭取公義平等民主自由幸福.

(d) 在憲法或法律上, 此行動乃非法濫用立法局議事程序或濫用立法局議員職權 (Abuse of Process).

(e) 在謀略方面, 此行動祗代表某部份立法局議員成為 “悲劇式英雄烈士”慾望意念, 最終祗會演變成為 [成事不足, 敗事有餘] 的政冶狂熱燥動症病可悲可笑的案倒

4. 故此, 社會主義憲法派原則上贊同公民黨湯家華立法局議員對此行動所持的反對意見.
[借此機會, 社會主義憲法派提出
請求公民黨湯家華立法局議員認真考慮主動申請終審庭大法官 ([一國两制] 勇敢憲政新年代的開始, 終審庭大法官比較特區行政首長更有權有力有影响力) 之職人選題名.
相信對於有志貢獻公益的湯大律師而言, 現今的立法局有型無型的局限, 衹會浪費湯大律師青春, 一事無成,]

5. 社會主義憲法派認為特區的律政署或立法局的法律部門對於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 爭取普選行動,有責任主動並及時地向政府, 立法局及公衆提供關於此行動的 [憲法基礎或合法性] 的正式的書面法律意見書.

6. 若果有渴望做 “悲劇式英雄烈士”的某部份立法局議員, 即將 [盲人騎瞎馬] 墮入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 行動非法違憲的萬丈深淵, 粉身碎骨, 則公眾利益 (General Public Interest) 需要立法局的法律部門或特區的律政署主動並及時地提供清楚無誤的法律意見或指引, 阻止政冶災害悲劇的發生.

7. 順利平穩 不思長進 [法理狗屁不通, 50年不變]的 狗奴才殖民地舊石器年代古董律政司法體系,
(a) 認為對於 [盲人騎瞎馬] 即將墮入非法違憲行動的萬丈深淵, 粉身碎骨的立法局或某部份立法局議員, 並沒有 [見死] 要救的法律責任;

(b) 律政司法人員有權明知 [立法局] 合家富貴扑街去死而不阻止不去急救; 必須尊重 [立法局] 合家富貴扑街去死的法律權利;

(c) 至今依然認為律政司法或法治的責任功用意義祗是侷限於 [驗屍官] 服務, 不是 [救傷扶危]---
即是若果公眾有求於律政署或特區法庭, 特區法庭會 [勉為其難] 但絕對 [公開,公正,公平]告訴公衆立法局或某部份立法局議員是如何因為此行動而墮入非法違憲行動的萬丈深淵, 粉身碎骨死亡的裁决.

(d) 法庭資源時間有限兼寶貴, 必須保留為富豪大公司處理私人在錢銀方面的惡意控訴 (Hostile Litigation), 公益訴訟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嚴重浪費法庭有限兼寶貴資源時間, 故應該 [明存實亡].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的法律意見書 (Legal Opinion)

8. 社會主義憲法派認為香港特首普選 (Universal Suffrage---Right to Vote) (甚至乎包括立法局議員普選) 能否 [公投] 問題關乎國家整體利益與慨念與地方自治 (Right of Self –Determination) 問題, 是整體 13億中國人 (包括香港 7,000,000多市民) 的意願問題與 [公投] 問題. 故此, 社會主義憲法派同意基本法委員及全國政協劉迺强的意見: 本港政冶制度攻變的話事權在中央, 如果要 [公投] 應由全國13 億人公投.

9. 無論如何,
(a) 特區基本法並沒有 關於[政冶制度攻變] 問題的 容許[公投法] 條文
(b) 國際 ICCPR 人權法 第25條 所指的 “ take part in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 與 “ to vot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並不包括在國家慨念內的某特別下地方的人民, 可以以 [公投] 方法決定此地方獨立或如何自治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10. 故此, 社會主義憲法派絕對反對完全不同意法律學者梁美芬議員於27.11.2009在信報發表的 命題為 [玩弄補選機制開危險先例] 的法律意見:---
根據現時 [立法會條件] 規定, 議員動輒辭職是容許的…. 但同一位議員在辭職後即時參加補選, 除了是玩弄選舉機制外, 更擬侮辱了選民智慧..”
[註:
可惜的是, 法律學者梁美芬議員雖然認為 “玩弄選舉機制” 最終 [無可奈何] 不得結論認為:--
大壯公民黨及社民連 [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是 [走法律罅] 成功, 行動合法, 政府必須尊重 [被玩弄] 並花納稅人 1.5億金錢去 串謀合作 “侮辱了選民智慧”. ]

11. 法律學者梁美芬議員如上的法律意見
(a) [入木三分] 鮮活活並正確的反映代表了貪婪剝削型資本主義的前英國狗奴才殖民律政司法系統最高貴神聖可以侵犯的所謂 [法治精神]:-- 法律女神應該是蒙眼瞎子, 任由精叻大律師律師走 [法律罅].
(b) 支持社會主義憲法派對 [平穩過渡, 五十年不變] 的特區律政司法系统的客觀公正評言:-- 舊石器年代老不死古董, 法理狗屁不通.

12. 社會主義憲法派並不認為 應該依據特區多層憲法 (Multi- Layered Constitution) 而建立的律政司法或法律系統是如此弱智[無X用], , 明明在証據事實上是 [侮辱玩弄强姦], 卻為了神聖不可侵犯的法治精神 (Rule of Stupid & Nonsense Law), 都要在法律上 “欣然” 被逼接 [侮辱玩弄强姦]. 社會主義憲法派祗需要用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 的方法, 就足夠有力反駁並指出法律學者梁美芬議員如上的法律意見的荒唐錯誤之處:---
既然英國普通法有濫用司法程序 (Abuse of Process) 法理慨念--- 指使用合法司法程序作非法目的, 故此請梁美芬議員或大狀黨回應為何[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不是非法的濫用立法局選舉程序

[公益訴訟] 建議書

13. 社會主義憲法派現在代表公衆利益正式書面要求律政師黄仁龍, 不要逃避責任瀆職, 要立刻起動 [公益訴訟]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尋求法庭指引裁決[總辭補選作為變相公投爭取普選] 是否立法局議員合法行為, 悍衛 真正英國 (非狗奴才殖民地) 宗主國 [法治] (Rule of Law) 的精神及尊嚴.

註:
社會主義憲法派認為現在香港特區的法庭與一眾律政署官員, 在 [一國两制], 多層憲法 (Multi-Layered Constitution) 與人權 (權利, 責任與義務---香港法庭祗談有財有勢的人的權利, 絕口不提他們的社會責任) 的認知與解釋方面, 都犯上了嚴重的理念與原則上錯誤與過失, 因而令特區政府在制定政策與施政方面, 經常犯下嚴重錯失.
社會主義憲法派亦認為聯合國的 ICCPR & ICESCR 國際人權公約就是國家胡主席及温總理時刻掛在口邊不停重複的富有社會主義思想理念的 [普世價值]
原作:馬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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